(2016)津0225民初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天津锦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天津锦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119号原告: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锦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方商厦4楼。法定代表人:杨秋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天津锦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