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财保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建贞与郑火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贞,郑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132号申请人张建贞,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申请人郑火才,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张建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火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火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保全金额以4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60元,由申请人张建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