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5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开寿与彭家义、宣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寿,彭家义,宣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632号申请人:张开寿,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彭家义,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宣守霞,女,1970年11月10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张开寿与彭家义、宣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开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彭家义、宣守霞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张开寿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北浙江商贸城房产一套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开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家义、宣守霞银行存款400000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开寿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北浙江商贸城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张开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雨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