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谢绍大与井良云、邓百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绍大,井良云,邓百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谢绍大,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井良云,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百炼,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谢绍大与井良云、邓百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谢绍大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