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386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刘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国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啟洲、人民陪审员陈治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李某丙。2013年10月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李某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都有探视权。现因被告拒绝、阻挠原告探视李某丙,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准予原告每月探视婚生女李某丙三次,每次在李某丙周五下午放学后由原告去学校接至原告家中至周一上午上学送至学校。原告李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证明原、被告2013年10月4日离婚,大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小女儿李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刘某未到庭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李某丙。2013年10月4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李某丙由刘某抚养,双方对子女都有探视权。现因刘某拒绝李某甲探视李某丙,李某甲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刘某保障其对婚生女李某丙的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甲有每月探望婚生女李某丙两次、每次不少于两天的权利;被告刘某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