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民初4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与刘付超、朱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刘付超,朱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199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住所地:江门建设三路135号1栋201,注册XXXX号44070000602。负责人:黎相球。委托代理人:雷军、蔺绍晖,系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职员。被告:刘付超,男,XXXX1971年XX9月XX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5450。被告:朱桂香,女,XXXX1972年XX5月XX8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146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诉被告刘付超、朱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8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赵卫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