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乔景峰、张鑫与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景峰,张鑫,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709号原告:乔景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原告:张鑫,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乔景峰、张鑫诉被告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名延边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乔景峰、张鑫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景峰、张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景峰、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景峰、张鑫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