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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乔东与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东,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乔东,男,193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地址柳城县大埔镇南村正夯岭。法定代表人林民生。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乔东申请执行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应支付申请人乔东案款11475.0元,承担执行费72.12元,案件受理费87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1634.1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已经停产,法定代表人林明生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乔东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22民初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长  韦文达审判长  梁 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