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亚亭与孙君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亭,孙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黄亚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黄亚亭与孙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君伟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商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