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恢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亚亭与孙君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亭,孙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黄亚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黄亚亭与孙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君伟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商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