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刑初162号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作出(2016)晋0108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正数第七行,“2016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转为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更正为“2016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原判决书第7页正数第十九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审判长 刘晓宇审判员 赵冬花审判员 边利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