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良,新源县润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648号申请执行人胡良。被执行人新源县润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良诉被执行人新源县润发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