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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兴聪与被执行人张梅珍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兴聪,张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64号申请执行人:柯兴聪,男,汉族,1949年8月28日出生,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张梅珍,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兴聪与被执行人张梅珍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梅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址在泉港区现代城5号楼409室房产因本院已另案查封(评估拍卖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2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梅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宣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