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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李斌与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雁民初字第06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永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已将全部案款共计80097.38元扣至本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54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