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唐山宏润水泥厂与肖亚洲、赵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宏润水泥厂,肖亚洲,赵玉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432号原告:唐山宏润水泥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皈依寨村。负责人:窦志刚,该厂合伙事务执行人。被告:肖亚洲,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国市。被告:赵玉然,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宏润水泥厂与被告肖亚洲、赵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宏润水泥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肖亚洲、赵玉然价值7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宏润水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肖亚洲、赵玉然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