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光雪与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005号申请人杨光雪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富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富劳人仲案字(2016)第20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光雪等四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6604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其名下房产、车辆已抵押,暂无法处置变现,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浙江武林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已交纳执行费1799元,案款余款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付款,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5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