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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662号申请人郑甲。申请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郑甲、张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宇峰花园1栋1单元401号有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其余3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郑志煜,现年4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房贷),由男方一人承担。其他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