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吕锁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18号罪犯吕锁平,又名李海洋,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同心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神刑初字第00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锁平犯非法拘禁罪、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吕锁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锁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锁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锁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