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4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高玉娇与张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娇,张若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685号之一原告:高玉娇,女,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张若江,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娇诉被告张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保全费179元,由原告高玉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永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