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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4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高玉娇与张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娇,张若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685号之一原告:高玉娇,女,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张若江,男,195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娇诉被告张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保全费179元,由原告高玉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永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