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8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苍南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苍南县,徐等侯,杨维坤,张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8189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34796811,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和谐花苑一、二层(东首)。代表人:苏小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芳,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58,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杨维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苍南县等候工艺礼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7000259864,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刘南村585号。负责人:徐等侯。被告:徐等侯,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杨维坤,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绿,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与被告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苍南县等候工艺礼品厂(以下简称等候工艺厂)、徐等侯、杨维坤、张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丰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期内利息54399.99元、复利(以期内利息54399.9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和逾期利息(以本金17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2.判令被告等候工艺厂对丰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3.判令被告徐等侯对丰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20万元为限;4.判令被告张绿、杨维坤对丰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杨维坤、张绿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路694号房地产,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丰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6日,被告等候工艺厂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等候工艺厂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丰达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40万元。2015年10月26日,被告徐等侯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徐等侯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丰达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20万元。2015年10月26日,被告张绿、杨维坤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绿、杨维坤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丰达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240万元。上述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履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差旅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等。并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申请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5年10月27日,被告丰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602002015企贷字00166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0万元,借款用途系以贷还贷,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7日,借款月利率为6‰,借款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告丰达公司发放贷款170万元。被告丰达公司借款后除了付清至2016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外,另外于2016年7月20日支付利息0.01元,借款本金分文未予偿还。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等候工艺厂、徐等侯、张绿、杨维坤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分别同意对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6号、00298号、00299号、002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丰达公司与原告之间发生的以贷还贷、展期、归还应急转贷、贷款平移等风险化解类业务无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自愿按前述担保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7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0.01元);二、苍南县等候工艺礼品厂对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三、徐等侯对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20万元为限;四、张绿、杨维坤对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2002015年高保字002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240万元为限;五、苍南县等候工艺礼品厂、徐等侯、张绿、杨维坤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90元,减半收取10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95元,由苍南县龙港丰达植绒有限公司、苍南县等候工艺礼品厂、徐等侯、张绿、杨维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5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