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饶世群与罗荣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世群,罗荣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89号申请人饶世群。被执行人罗荣能。本院在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桂032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2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滋松申请执行人饶世群,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罗荣能,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证件号码452323196802010715饶世群与罗荣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荣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饶世群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荣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饶世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荣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饶世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新伟审判员王青;王滋松书记员蒋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