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鸡东县。法定代表人蔡明石,职务局长。负责人孙雅涛,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彬,男,工作单位:鸡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被执行人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相春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鸡东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人监理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975万元、执行费126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鸡东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鸡东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9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鸡东县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人监理字(2015)第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