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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4)横民初字第0227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申请人胡某人民币147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6年7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恢1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