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天松与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松,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683号原告李天松,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志泉,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法定代表人赖兴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松与被告天津市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大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