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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安阳市恒翊商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恒翊商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137号之一原告:安阳市恒翊商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阳市恒翊商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红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恒翊商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恒翊商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61元,减半收取计2430.5元,由安阳市恒翊商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永革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