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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明东、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东,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94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冬生,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明东,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来,公司员工。申请人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明东、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939号民事裁定,停止办理保全担保人刘克俭、赵亚琴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徽商城市庭院1#商业11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过户手续。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另行提供了与保全金额等值的财产予以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的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停止办理刘克俭、赵亚琴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徽商城市庭院1#商业11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过户手续;二、停止办理汪东升、刘丹莲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金地国际城2幢905室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昱代理审判员 张 怡人民陪审员 胡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