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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晓丹与王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丹,王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8644号原告:张晓丹,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王惠超,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张晓丹诉被告王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惠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王惠超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晓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惠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惠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