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开良与卢胜良买卖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开良,卢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于开良,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卢胜良,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于开良与卢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卢胜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