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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开良与卢胜良买卖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开良,卢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于开良,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卢胜良,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于开良与卢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卢胜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