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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方国华与姜颖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华,姜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566号原告:方国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号***室。被告:姜颖,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号***室。原告方国华与被告姜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方国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国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华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国华负担。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