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方国华与姜颖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华,姜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566号原告:方国华,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号***室。被告:姜颖,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号***室。原告方国华与被告姜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方国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国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华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国华负担。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