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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飞与被执行人杨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979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83年5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杨猛,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生。陆旗绣与杨猛、陈飞、谢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6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陆旗绣借款本金204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杨猛赔偿陆旗绣律师代理费1万元;陈飞、谢旻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飞、谢旻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杨猛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陈飞履行了12万元,现陈飞向本院申请对杨猛追偿12万元。本院于2016年9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猛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猛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给付陈飞5000元至还清12万元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提供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暂未履行文笔,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6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同      德执行员 齐            海执行员 刘亦峰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建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