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佩瑜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佩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唐佩瑜,男,1962年8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黄子杨,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合平村板旺屯(已2013年8月份病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佩瑜与被执行人黄子杨合伙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子杨尚欠申请执行人唐佩瑜欠款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子杨已于2013年病故,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吕 云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