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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房志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房志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99号原告:陈勇,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房志愿,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房志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志愿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勇��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予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