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房志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房志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699号原告:陈勇,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房志愿,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亮,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房志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房志愿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陈勇��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予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