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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明友与李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友,李广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2770号原告:李明友,农民。委托代理人:方叶平,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才,居民。原告李明友与被告李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友的委托代理人方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广才经本院在《安徽法制报》上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3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文殊县承包翰沃国际建材城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从原告处借款533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1月20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2014年6月30日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被告未作答辩、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证人证言及201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3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广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明友借款本金53300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公告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审 判 员  马茂友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