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68号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行审1号非诉行政裁定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3304638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清付案件款,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帐户存款27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不确定,该公司无具体负责人,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3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