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与牛增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牛增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被执行人:牛增旭。本院在执行故城县佳和汽车销售服务处与牛增旭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牛增旭名下车牌号为冀T6M2**轿车一辆,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牛增旭名下车牌号为冀T6M2**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