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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王惠林、嘉善县天凝镇开拓者模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王惠林,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嘉善县天凝镇开拓者模板厂。经营场所:嘉善县天凝镇天洪公路北侧(福善泾村段)。被执行人陈浩,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惠林与被执行人嘉善县天凝镇开拓者模板厂、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嘉善县天凝镇开拓者模板厂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陈浩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4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