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广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56号被执行人:陈广修,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广修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广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