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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广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56号被执行人:陈广修,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广修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广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讨论,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