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0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董丰收、李广于等与刘年福、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丰收,李广于,李广才,刘年福,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0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丰收,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李广于,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李广才,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刘年福,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南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222-0。法定代表人:曹文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415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8.3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4272.5元、保全费3020元,交纳执行费7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年福、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