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钟山供电局申请执行通达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供电局,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钟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钟山供电局。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被执行人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钟山供电局申请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钟山供电局电费183212.04元(从2014年7月28日起至9月10日)及违约金913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44元,支付律师代理费71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24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煤矿已经停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通达煤矿、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钟山供电局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