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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终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赵五女诉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五,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终1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五女,现住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法定代表人杨保明,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文学,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五女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7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五女、被上诉人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乌兰计一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乌兰计一村村委会针对食品加工园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未形成最终的分配方案,也未进行公示,只是为了方便村民过春节将部分征地补偿款借给村民,故赵五女认为的侵害事实还未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五女的起诉。宣判后,赵五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乌兰计一村村委会支付上诉人应得的土地征用份额300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乌兰计一村村委会所谓的“借款”给村民只是一种形式,实为分配。本次“借款”是沿用了2010年的分配方案进行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乌兰计一村村委会侵害的事实已成定局。上诉人赵五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程序不当。乌兰计一村村委会答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乌兰计一村村委会针对食品加工园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并未形成最终的分配方案,上诉人赵五女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海英审判员  赵文革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毅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