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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2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399号原告:李某某,男,31岁。被告:魏某某,女,31岁。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魏某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瀚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