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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杜金龙与宋国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龙,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杜金龙,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宋国庆,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杜金龙与被申请执行人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国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金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国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国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金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国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金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