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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韩海军与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海军,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86号申请人:韩海军。被申请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韩海军与被申请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提起仲裁,并于10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在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的债权5602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2016)滨仲裁字第579号函。本院认为滨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在惠民县魏集镇人民政府的债权560200元。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申请人韩海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