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钰玺与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钰玺,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郑钰玺,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瑞,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郑钰玺与被执行人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政和县同心经济工业园区(证件编号:201403934)的房产,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1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