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戴琼、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琼,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戴琼,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25935-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学前街12-9号。法定代表人:裘灵燕。原告戴琼与被告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浙1003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琼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4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下山头村一宗土地权利证书号为黄岩国用(2016)第01300030号的土地使用权已由仙居县人民法院查封,地址相同的另一宗土地权利证书号为黄岩国用(2016)第01300031号的土地使用权亦已由本院另案查封,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查询回执、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