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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国峰、王险峰、王瑞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峰,王国峰,王险峰,王瑞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负责人姜明涛职务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国峰,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王险峰,男,1974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执行人王瑞方,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峰,王险峰,王瑞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国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