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惠英与陈良志、陈文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惠英,陈良志,陈文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施惠英,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良志,男,汉族,1969年0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文钦,女,汉族,1969年07月0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施惠英与被执行人陈良志、陈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良志、陈文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良志、陈文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施惠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良志、陈文钦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施惠英与被执行人陈良志、陈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本院的(2016)闽0181执268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部分一致,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为此,建议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