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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字第17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欧阳迪秀、韩艳丽与陈翥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迪秀,韩艳丽,陈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字第17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迪秀,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艳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桂英,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翥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XX,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迪秀、韩艳丽因与被上诉人陈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2015年7月27日十六时的开庭审理中,宣布由代理审判员尹川、人民陪审员姚敬东和人民陪审员吴锡钳组成合议庭。但是原审法院在2016年7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上落款的合议庭成员为代理审判员尹川、人民陪审员雷南山和人民陪审员肖晓璐。原审法院在开庭时宣布的合议庭成员与在民事判决书上落款的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欧阳迪秀、韩艳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依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