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冀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