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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南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沈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南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沈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951号原告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蒋家浜路318号A幢3层346室。法定代表人程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杭州南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濮家井26号2楼228室。法定代表人沈洁。被告沈洁,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南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沈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2元,由原告杭州泽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郝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