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岑淑珍、���山市创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岑淑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创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斌富贸易有限公司,韦永添,马洁晶,岑昭亮,岑淑仪,岑雪珍,陈泳钧,梁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岑淑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程飞沫,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创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韦永添。原审被告:佛山市斌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泳钧。原审被告:韦永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马洁晶,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岑昭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岑淑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岑雪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泳钧,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海婷,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岑淑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创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斌富贸易有限公司、韦永添、马洁晶、岑昭亮、岑淑仪、岑雪珍、陈泳钧、梁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79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签订编号为390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就合同的管辖问题与对方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由佛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另行达了仲裁协议条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佛山市创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为借款主合同。另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为上述借款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搜索“”